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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万和商旅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华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32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上海燕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8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人民币4658元,由原告苏州众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6元,被告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燕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202元。被告苏州香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燕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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