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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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合计290706.8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95元,由***负担18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12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