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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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粤利他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百信商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粤利他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百信商业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50300元并支付违约金1976.95元,且自2020年4月28日起对未付货款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原告广州百信商业有限公司计付违约金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粤利他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百信商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百信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65元,由原告广州百信商业有限公司负担187元,被告广州粤利他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478元。本案财产保全费1975元,由原告广州百信商业有限公司负担65元,被告广州粤利他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910元。被告广州粤利他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百信商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