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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丰胜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687290.92元; 二、被告深圳市丰胜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47687290.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德业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德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轴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丰胜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02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8025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15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前述费用,九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案件受理费315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5-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