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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中首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300万元; 二、被告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首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以占用资金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资金占用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首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律师费5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中首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228.12元,由被告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海重工(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中首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