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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02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余额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55007.59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