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天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富源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 三、变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422353.92元,逾期未支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四、变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在14422353.92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1566.01元,由江西太平洋宇洪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32000元,理县文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29566.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