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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286564.24元、利息3496.51元,合计290060.75元,罚息78.7元,共计290139.45元(均计算至2019年5月13日)及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290060.75元为基数,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计算);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东营市垦利区和平路55号24幢2单元5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7)垦利不动产证明第0001713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25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担65元,由被告***、***负担6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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