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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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77051.7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7051.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6元,由被告陕西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