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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萍乡市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金石三维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681716.2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81716.2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海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金石三维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2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萍乡市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江西金石三维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交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施工方移交的施工资料,并在施工方的义务范围内配合原告江西金石三维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办理案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手续; 四、驳回原告江西金石三维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697元,由原告江西金石三维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7306元、被告萍乡市中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20元、被告江西海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4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