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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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新中亚实业有限公司 开封市中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封市中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项下欠付的利息合计226789.93元(其中利息213707.01元、罚息1915.04元、截至2019年2月25日的复利11167.88元);2019年2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复利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开封市中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本金295万元及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7485.52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复利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三、被告开封市新中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7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7274元,由被告开封市中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市新中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已垫付,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