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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金秋隆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借款5,563,738.95元及利息(以本金5,563,738.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以年利率9.9%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在上述借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781元,由原告吉林倍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182,096元,由被告吉林金秋隆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34,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