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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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田之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昆和鸽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和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田昆和鸽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图尔迪麦麦提艾散利息7000元; 二、新疆和田之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和田昆和鸽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保全费90元,由和田昆和鸽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5-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