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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
开封市博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开封市柳园热力设备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2民初2337号之一

原告:开封市博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495456794。

法定代表人:左文龙,董事长。

被告: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7TD88A。

法定代表人:屈振魁。

原告开封市博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封市博远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扣押、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并以其保险单提供了相应担保。

解除对被告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碧薇

审判员乔启东

人民陪审员邱予川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萍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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