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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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永安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郑州永安建材租赁有限公司钢管14247.1米、扣件 23561个、盘扣165.8米、10公分套筒1196个、20公分套筒1827个、30公分套筒50个,如无法归还则折价赔偿损失315164元; 二、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永安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上涉租赁物资的租金(按261.3053元/天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租赁物资归还之日或折价赔偿款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涉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62元,减半收取4031元,由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