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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公大圣龙科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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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地区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78941.15元,被告大连市儿童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26313.71元;

二、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地区医院赔偿原告***护理费193461.9元,被告大连市儿童医院赔偿原告***护理费64487.3元;

三、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地区医院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2800元,被告大连市儿童医院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7600元;

四、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地区医院赔偿原告***营养费21000元,被告大连市儿童医院赔偿原告***营养费7000元;

五、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地区医院赔偿原告***交通费7165.8元,被告大连市儿童医院赔偿原告***交通费2388.6元;

六、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地区医院赔偿原告***司法鉴定费23385.66元,被告大连市儿童医院赔偿原告***司法鉴定费7795.22元;

七、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地区医院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4024.28元,被告大连市儿童医院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1341.43元;

八、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地区医院赔偿原告***住宿费1178.4元,被告大连市儿童医院赔偿原告***住宿费392.8元;

九、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地区医院赔偿原告***复印费776.19元,被告大连市儿童医院赔偿原告***复印费258.73元;

上述一至九项,共计470311.17元,由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地区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352733.38元;由被告大连市儿童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117577.79元。

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3元(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地区医院负担1069元,由被告大连市儿童医院负担357元,由原告***负担1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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