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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顽皮宠物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拳释休闲健身馆之间的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拳释休闲健身馆退还原告***服务费4942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拳释休闲健身馆赔偿原告***医疗费38357.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交通费140元,共计39127.53元;

四、原告***后续治疗的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拳释休闲健身馆负担192.5元,原告***负担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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