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顽皮宠物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拳释休闲健身馆之间的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拳释休闲健身馆退还原告***服务费4942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拳释休闲健身馆赔偿原告***医疗费38357.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交通费140元,共计39127.53元; 四、原告***后续治疗的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拳释休闲健身馆负担192.5元,原告***负担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