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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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佳洪生物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穴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北佳洪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穴市支行返还借款本金520万元及前期利息547136.48元(截止2019年7月21日),并承担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7.1775%计算; 二、被告***对借款本金5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穴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29元,由被告湖北佳洪生物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