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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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唐韵宋福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喜之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共计576.6135万元,并支付以576.613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6月20日至款项偿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南喜之宝建材有限公司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81元(已减半),由被告河南唐韵宋福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