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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3871元予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二、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71元(原告已预交1173.81元),由原告负担37.71元,由被告***负担456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经原告同意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对原告已多预交的诉讼费用680.1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