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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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79170元并支付利息53800元(已计算至2021年1月5日止,此后利息以791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