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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货款5302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30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从2016年9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兴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695元,由被告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兴义市阳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