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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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5608号民事判决; 二、停止执行冻结李跃保、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的款项850万元的协助执行行为之执行措施; 三、驳回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1300元,由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650元,***负担35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300元,由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650元,***负担35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