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8.8575%计算,自2018年3月31日计算至同年7月12日)和罚息(按年利率11.51475%计算,自2018年7月13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 二、被告***、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00元,减半收取计61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6900元(无为农商行已预交),由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龙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账号:10×××99,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