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8437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正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 原告***与被告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催缴交纳诉讼费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绛昱 人民陪审员马晓 人民陪审员茅红仙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刘东海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