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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8437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正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

原告***与被告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催缴交纳诉讼费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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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绛昱

人民陪审员马晓

人民陪审员茅红仙

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刘东海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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