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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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丹耐刚玉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古云阳光岩棉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古云阳光岩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耐刚玉材料有限公司尚欠价款922468.1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丹耐刚玉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512元,由被告山东古云阳光岩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