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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克拉玛依市海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的2018kcy-024号《克储运公司场地出租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克拉玛依市海鑫建材有限公司返还租金119452.05元、保证金30000元、赔偿损失1683818.27元,合计1833270.32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克拉玛依市海鑫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返还位于克拉玛依区纬五路的场地,面积15.285万平方米;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克拉玛依市海鑫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189.82元,邮寄送达费64.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克拉玛依市海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296.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负担10958.44元。反诉费减半收取计1983.33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