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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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汇源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新汇源电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178,400元,并承担自2003年10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新汇源电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678.2元; 三、驳回原告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962元,由被告江苏新汇源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的,应同时附上诉费预收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