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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03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038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肃北县金马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03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认定的1580万元借款本金中的7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3870元,由***负担192916元,由***、肃北县金马黄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33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40元,由***负担1846元,由***、肃北县金马黄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