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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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精准沟通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北京精久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潘达文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精准沟通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霍尔果斯潘达文化有限公司、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1192000元; 二、北京精准沟通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霍尔果斯潘达文化有限公司、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9月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按照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1月1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按照239.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至,以119.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119.2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但以上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78400元); 三、驳回霍尔果斯潘达文化有限公司、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764元(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潘达文化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精准沟通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潘达文化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1-05-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