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尤溪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448.52元(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以及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302083‰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月利率13.9531245‰计算,复息以尚欠利息1,448.5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9531245‰计算);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且在承担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9元,减半收取1,164.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