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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鼎元芳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诚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502民初1716号

原告: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守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浩,山东钧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住***。

负责人:温晓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程,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家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文汇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美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浩与被告文汇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邵明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美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文汇街道办事处支付福美家公司工程款382875.84元、利息损失30021.66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等由文汇街道办事处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8日,福美家公司就文汇街道办事处2017年度农村旱厕改造项目,与文汇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范围及内容、工期、工程款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福美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截止目前,文汇街道办事处尚有382875.84元的工程款未付。上述欠款虽经福美家公司多次催要,但文汇街道办事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福美家公司付款,损害了福美家公司的合法权益。

文汇街道办事处辩称,一、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4.1条约定,项目完工后支付至合同额的50%,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拨付审定值的90%,余款作为质保金两年内付清。根据该条约定,政府的审计结果是涉案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涉案工程系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现该项目尚未经过政府审计完成,尚不具备付款条件。二、涉案工程系政府重大涉农惠民工程,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监理多次通知其进行整改。现项目虽经部分竣工验收,但工期延误,且存在诸多质量问题。2019年3月13日,文汇街道办事处应政府及审计部门的要求向福美家公司下达在《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十个工作日内开始整改施工。但福美家公司至今未予整改。

福美家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东营区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厕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等证据,文汇街道办事处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文汇街道办事处提交了照片打印件、整改通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划表等证据,福美家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本院将结合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7年5月16日,文汇街道办事处向福美家公司发出***东营区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载明:由东营市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组织的文汇街道办事处2017年度农村旱厕改造工程已按规定程序完成,磋商小组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及有关规定确定福美家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成交内容:将北王屋村、东营社区、官屋社区、北李屋社区,共计551户农村家庭旱厕进行改造,全部改造成为双瓮漏斗式新型厕所。改造面积约4400平方米。预算资金1196692.4元。中标金额957189.60元。请福美家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组织施工。

2017年5月18日,文汇街道办事处与福美家公司就文汇街道办事处2017年度农村旱厕改造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文汇街道办事处北王屋村、东营社区、官屋社区、北李屋社区旱厕改造,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5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8月15日,总日历天数90天。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为957189.6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价,包死基数,承包人项目经理张慧慧。上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招标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发包人于开工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2套图纸,图纸内容为施工蓝图内的全部内容。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不可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为施工进度、监督巡查、参与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包括满足档案馆对工程资料的验收和存档要求。项目经理为张慧慧,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工程各项事务,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少于26天。本工程不允许分包、转包。承包人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5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总价的30%。合同履行中,如遇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付款周期为项目完工后支付至合同额的50%,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拨付审定值的90%,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两年内付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缺陷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后24个月。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满后付清质量保证金。

涉案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2017年11月30日,经东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山东鼎元芳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东鼎验收字(2017)003号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农村一体式无害化卫生厕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验收内容为:主控项目:1.便器、冲水设备的安装应平正、牢固、是否通畅,2.贮水桶出水管连接便器是否合适,有无渗漏,3.化粪池安装位置、连接方式是否合理,4.化粪池的各连接部位应无渗漏;一般项目:1.贮水桶、冲水设备、便器安装位置是否合理,2.化粪池盖板是否安装,3.排气管安装是否符合使用功能;农户满意与否。竣工验收结果为:共验收4个行政村,其中北李屋社区53户、北王屋社区158户、东营社区162户、官屋社区179户,共验收552户,验收合格552户。东营市东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诚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鼎元芳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均在该竣工验收汇总表上加盖了公章。

另查明,文汇街道办事处已支付工程款478594.8元,余款未付。

本院认为,福美家公司与文汇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福美家公司施工完成后并取得了竣工验收报告,文汇街道办事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文汇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涉案工程混凝土厚度不符合要求及审计尚未完成的抗辩意见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其一、福美家公司与文汇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混凝土的厚度,且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其二、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为固定价,包死基数,不可调整,文汇街道办事处以政府部门审计尚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引起纠纷系文汇街道办事处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所致,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福美家公司扣除质保金后请求文汇街道办事处支付工程款382875.84元,符合双方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根据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文汇街道办事处应于竣工验收完成后付工程款至90%,涉案工程于2017年11月3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文汇街道办事处应付款至90%而未支付,应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如下: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福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2875.84元、利息损失30021.66元,并以382875.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6%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3.46元,减半收取3746.73元,由被告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明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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