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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万隆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新坤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傲祺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坤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傲祺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案涉工程款共计36,645,986.71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傲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坤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傲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9,81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坤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98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0,5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坤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893,284.3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坤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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