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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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坤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傲祺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案涉工程款共计36,645,986.71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傲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坤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傲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9,81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坤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98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0,5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坤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893,284.3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新坤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