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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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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瓜州县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酒钢(集团)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55226元及违约金6万元,共计6152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8元,由酒钢(集团)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27元,由瓜州县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担93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6-27
发布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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