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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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000000元及罚息,罚息以7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约定的执行利率(按照借款提款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35.5bp(1bp=0.01%))上浮50%,从2018年5月21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对被告泽库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台山市川岛镇上川【权属证号码:台国用(2011)字第03637号、台国用(2011)字第0363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及最高余额60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就上述第一判项债务在最高余额6000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判项债务在最高余额675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823.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泽库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被告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泽库投资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