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同仁堂达州药店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林恩实业有限公司 渠县梦之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同仁堂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同仁堂达州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返还原告渠县梦之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50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返还原告渠县梦之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50万元; 三、被告四川林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渠县梦之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55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18%计算,其中300万元从2018年2月5日起计算、200万元从2018年6月5日起计算、50万元从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被告四川林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份数,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