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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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至2021年2月24日止的利息651.59元、逾期利息6796.50元,之后的逾期利息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4.77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费816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