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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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济南市天桥福利印刷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1799347.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含罚息)434708.23元,复利51106.32元(截至2018年3月6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借款利息(自2018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济南市天桥福利印刷厂对上述一、二、三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济南市天桥福利印刷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济南市天桥福利印刷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