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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智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艾诗凯奇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来麦秀文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7626783号“敲敲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智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000元、维权合理费用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智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原告深圳市智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400元,被告广东艾诗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人民陪审员  李翠环

人民陪审员  蔡炽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无

书记员霍智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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