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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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20000元,扣除已垫付的费用10000元,剩余110000元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4927.29元,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1250元,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日内付清。 四、被告***已垫付的费用40000元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履行上述赔偿款中直接扣还给被告***。 五、上述一、二、三、四项相互冲抵,原告***还应得赔偿款276177.29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