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德章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61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61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德章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易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0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易芳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后应为人民币1008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5082元(上诉人易芳均已预交),由上诉人易芳、德章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分别负担人民币9410元、5672元。一审判决写明的诉讼费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易芳多交的人民币5672元由一审法院退还给上诉人易芳。上诉人德章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人民币5672元,拒不缴纳的由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2530元[上诉人易芳、德章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已分别预交人民币16115元、6415元],由上诉人易芳、德章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分别负担人民币14057元、8473元。上诉人易芳多交的人民币2058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易芳。上诉人德章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人民币2058元,拒不缴纳的,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