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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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中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鲁深发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同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路以东、海港路以北不动产一处(产权证号:东国用(2008)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港港北二路南、港西二路西不动产一处(产权证号:东国用(2014)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港港北二路南、港西二路西不动产一处(产权证号:东国用(2014)第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港路北、港西三路东不动产一处(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山东龙港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