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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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283执恢271号 张石丰、樊忠江: 张石丰与樊忠江其他案由纠纷一案,张石丰本次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2243.95元,经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樊忠江已经履行了上述恢复执行案件确认的全部义务,故张石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2019)吉028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剩余部分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剩余部分债务的义务。 特此通知。 舒兰市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