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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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飞雪(集团)糖业加工有限公司 阜新飞雪(集团)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飞雪(集团)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等44名原告工资合计713218.10元。 二、被告阜新飞雪(集团)糖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等49名原告工资合计889879.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27元,减半收取9613.5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