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呼图壁县东升砖厂 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华路支行 呼图壁县和庄汇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呼图壁县和庄汇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6元(其中1,583元未补交),由原告呼图壁县和庄汇丰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