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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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修复费用22,055.46元; 二、被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空置费6,000元; 三、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元(原告***、***已预缴),鉴定费36,5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