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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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租金、服务费共计5905.92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其中以492.1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以492.1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起,以492.1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492.1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以492.1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以492.1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以492.1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以492.1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以492.1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以492.1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以492.1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中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北京中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5元(北京中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