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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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聚鑫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与被告本溪市聚鑫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TC--LNBX-2018-000165、CTC-LNBX-2018-000169、CTC-LNBX-2018-000175、CTC-LNBX-2018-000182、CTC--LNBX-2018-000171五份《场地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本溪市聚鑫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租金856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本溪市聚鑫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