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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舜新材料有限公司就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街的涉案A1办公楼第6项(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项目)工程分别于2017年6月8日、2017年7月24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GF-2013-0201)于2020年10月24日解除; 二、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配合北京国舜新材料有限公司重新办理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手续(自北京国舜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 三、北京国舜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3611418.14元; 四、北京国舜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水费11874.5元、工期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2100000元、临时设施索赔500000元、混凝土价差索赔750000元; 五、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国舜新材料有限公司电费73703.72元; 六、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工程款金额范围内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国舜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违约损失赔偿630万元; 八、驳回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北京国舜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23300元,由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25162元(已交纳),由北京国舜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981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327745.35元,由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2257元(已交纳),由北京国舜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85538.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鉴定费650000元,由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由北京国舜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已交纳)。 鉴定人出庭费6000元,由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由北京国舜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5-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