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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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7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7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原告***起诉时2020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233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53元,由被告***负担1,800元,其余55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以上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